5.6 给水排水


5.6.1 用水计量水表和耗热量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5.6.2 给排水系统器材、器具宜采用低阻力、低水耗产品。
5.6.3 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或厂区供水压力;
    2 应合理控制各用水点处的水压。
5.6.4 市政管网给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各类供水系统时,应竖向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 当系统用水量较大时,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5.6.51 供水加压泵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并应保证水泵工作时高效率运行;
    2 所选水泵在设计工况时的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的有关规定;
    3 应选择具有水流量增大而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
5.6.6 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供应系统应根据已有的热水设计条件、使用要求、用水点的分布、热源情况合理选择;
    2 当厂区热源站与水加热设备站只设一套时,宜合建或贴邻布置;当厂区内有多个加热设备站(室)而只有一个热源时,热源站宜居中布置;
    3 加热设备站(室)宜靠近最大负荷;
    4 最不利点配水点温度与加热设备出口温度的温差不得大于10℃;
    5 热水用水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集中时,应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
5.6.7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应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条文说明
5.6.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对设置用水计量水表和耗热量表的位置作了明确要求。一般来说,冷却塔、游泳池、游乐设施、水景、公共建筑中的厨房、公共浴室、洗衣房、锅炉房、空调冷热水系统等的补水管、建筑物引人管、居住建筑入户管、医院科室及公共建筑内需要计量水量的水管上都需要设置计量水表;有热量计算要求的,安装热量表。
5.6.2 给排水系统的器材包括管道、配件、阀门等,选用时考虑其耐腐蚀性能,连接方便可靠,接口耐久不渗漏。器具指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具体要求见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
5.6.3 合理的给水系统是给水排水设计中达到节水节能目的的保障。充分利用市政给水压力,作为一项节能条款。在当前的市政供水系统中,给水管网压力基本都在0.2MPa~0.4MPa之间,工业建筑中用水点尽量采用市政管网直供,当市政管网无法满足用水点水量水压要求时,生活用水采用变频调速给水系统加压供给。
    应掌握准确的供水水压、水量、卫生器具配水点的水压要求等可靠资料。根据不同的工作状况,泵组用变频调速技术,一般可节能30%以上,同时还可以起到减少设备磨损,提高设备寿命,降低噪声,改善作业环境的作用。
5.6.4 建筑的各类供水系统包括给水、中水、热水、直饮水系统等。
    给水系统的水压既要满足卫生器具所需要的最低水压,又要考虑系统和给水配件可承受的最大水压和使用时的节水节能要求。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要求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一致。但在工程设计时,为简化系统,常按最高区水压要求设置一套供水加压泵,然后再将低区的多余水压采用减压或调压设施加以消除,显然,被消除的多余水压是无效的能耗。系统用水量较大时,例如高层旅馆的给水系统,分区设置加压泵,避免或减少无效能耗。
    用水点供水压力的限制,来源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是为了节约用水,同时降低加压水泵的流量和功率,并减少生活热水的加热能耗。
5.6.5 本条说明如下:
    1 给水泵的能耗在给排水系统的能耗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给水泵的选择应在管网水力计算的基础上进行,从而保证水泵选型正确,工作在高效区。变频调速泵在名义转速时的工作点,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右侧),以使水泵大部分时间均在高效区运行。
    2 泵节能评价值是指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满足节能认证要求达到的最低效率。泵节能评价值计算与水泵的流量、扬程、比转数有关,工程设计时对所选供水加压泵提出相应要求,由供货企业根据产品的上述参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的规定,校核计算泵节能评价值并保证水泵能够满足要求。
    3 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而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能够保证水泵工作稳定、并联使用可靠,有利于节水节能。
5.6.6 本条第5款规定,用水量较小,用水点分散的建筑,如:工业厂房内行政辅助建筑等;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比较集中的建筑,如:工业浴室等。
5.6.7 本条是针对有些工程将一部分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先排入地下污水泵房,再用污水提升泵排入室外管网而提出的。这种做法既浪费能源又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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